邯郸公租房会被收回,收回条件如下:
根据《邯郸市主城区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二)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不再具备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四)有关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不告知的。
(五)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毁损、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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