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金华市区公租房分档保障对象
一、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2日起施行,《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金市建〔2022〕213)同时废止。市区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已签订保障合同的,合同期内按原有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符合保障条件家庭按照收入等情况,实施分档保障。
(一)第一档保障
指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
(二)第二档保障
指城镇低收入家庭,即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生活用汽车或仅有一辆5万元以下轻型货车或面包车的:
1.保障家庭成员有优抚对象的。
2.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3.保障家庭成员有获得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人员等先进模范荣誉的。
4.保障家庭成员有三级以上残疾或多重残疾的。
5.保障家庭年度自费医疗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20%的。
6.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三)第三档保障
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第二档保障所列情形未纳入第二档保障家庭的。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保障家庭有成员已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退休保障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放宽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3.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未纳入第二档保障的公益类特定工种人员。
(四)第四档保障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