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让证明、凭证;
3、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4、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机动车号牌;
6、机动车登记证书;
7、机动车行驶证;
8、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9、如需代理,需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或电子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10、在机动车抵/质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质权人共同申请,一并办理新的抵/质押备案(提交资料参照抵/质押登记);
11、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让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12、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审查车辆使用性质,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应当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