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指南
一、 事项名称: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
1:法律法规名称:《民法典》;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5号;条款号:第二百一十条;条款内容: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施日期:2021-01-01;
2: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条款内容: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士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国务院国士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日期:2015-03-01。
三、 申请条件:坐落于廊坊市广阳区、安次区范围内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审核通过予以登记。
四、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卖方身份证明(验原件),卖方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应携带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现场查询家庭房屋登记信息;
(2)申请人买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明(验原件);
(3)申请人买方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户口页(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
(4)申请人买方夫妻双方结婚证(验原件);
(5)申请人买方的家庭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若不享受契税优惠可不提供);非住宅(商业门市及其他用房)评估报告(具有省级二级资质以上的评估公司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契证或契税完税证明(验原件);
(6)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7)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8)按揭贷款合同、银行委托书(属购房贷款的)(原件);
(9)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五、 办理地点 :廊坊市广阳区永丰道100号(新朝阳二期)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不动产登记交易税务大厅(对私);安次区南龙道与常甫路交口创业大厦安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西侧不动产登记交易税务大厅(对私);廊坊市广阳区康庄道8号廊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公)。
六、 办理机构:廊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 收费标准: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元/件。
八、 办理时间: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休息时间的通知》执行。
九、 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 承诺时限:自受理后1个小时领证。
十一、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十二、 联系电话:0316-2027068、0316-2230100 (对私);0316-2081011(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