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合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合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等14个档次,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引导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员选择中、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目前全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2)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2021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3)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
(4)对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致贫返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对政府代缴费人员可保留100元、200元的缴费标准。按照100元、200元缴费标准代缴的财政补贴,省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保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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