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潍城区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持续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切实维护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3、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公安机关将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流动人口、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物业公司等负有主动申报责任。如发现流动人口、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物业公司、用工单位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处罚。
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