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社保断缴个人怎么补缴啊(烟台社保断了怎么办)
烟台社会保险补缴相关情况说明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补缴。没有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不得补缴。
1.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于劳动关系无异议且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足3年(35个月以内)的补缴。
此类型补缴必需由补缴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补缴单位需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补缴申请及补缴期间的会计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工资表、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对补缴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复审,认定符合补缴条件后,方可补缴。对提供的资料无法准确判定补缴时段的,不予受理。
2.用人单位与职工对劳动关系有争议和一次性补缴3年以上(含)的补缴。
申请人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行政责令整改通知书,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银行发放工资证明等核定缴费基数。
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按照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各年度各项保险费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补缴所需表格、材料,可从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社会保障”栏目的“下载专区-稽核业务”下载。
3.计划内临时工以及合同制工人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即1995年1月1日)前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等转招为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未交费的时间段,可以进行补缴,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提交书面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职工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等原始材料,符合补缴条件的进行补缴。
《劳动法》实施后,烟台市范围内参保登记企业所招用的职工,存在组织、劳动、人事等部门审核的就业手续的可以进行补缴。单位仍然存在的由职工劳动关系存续单位提交书面补缴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档案等原始材料,符合补缴条件的进行补缴。单位已经不存在的不予受理。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补缴。
2011年7月1日之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5年(60个月),延长缴费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
另外,国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除因2020年疫情造成的特殊情况外,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办理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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