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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扬留扬回扬创业就业实施细则

时间: 2022-12-07 12:23:19

扬州市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扬留扬回扬创业就业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扬留扬回扬创业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加强“产业科创名城”人才支撑的15条举措》(扬发〔2022〕9号),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1、补贴范围

  在我市生产经营,正常纳税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电讯、供电等企业除外)。

  2、补贴对象及标准

  (1)在扬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留在我市企业工作的,给予每月500元的专项补贴。

  (2)外地普通高校扬州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回我市企业工作的,给予每月500元的专项补贴。

  (3)非扬州籍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来我市企业工作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探亲交通补贴。

  我市人力资源机构引进的劳务派遣人员,其实际用工单位应符合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

  补贴期限为3年。

  二、申领程序

  1、注册申请。人才在“我的扬州”APP、“扬州人社”APP“扬州人才码”模块或“扬州人才智慧云平台”(https://hrss.yangzhou.gov.cn/rcm)实名注册登记,获取个人“人才码”,并通过相应功能模块提交补贴申请。

  2、审核公示。每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功能区组织部门对上月提交的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申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功能区组织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三、申请要求

  1、补贴采取“首次新申请、数据比对、变化复申请”的方法。初次通过补贴申请后,个人信息没有变化的,专项补贴按月定时发放,探亲交通补贴按年定时发放,无需个人再次申请。

  2、人才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或劳务派遣人员其劳务派遣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的,须重新提交补贴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不再享受补贴,继续缴费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补贴。

  3、人才自初次申领补贴后,3年内享受完毕。人才来扬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3年内未申请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

  4、应届毕业生包括毕业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人才毕业后初次就业单位应符合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

  5、申请人应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凡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享受补贴资格,收回已领取补贴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有关事项

  1、补贴经费从市、县两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地县级财政各承担50%,由县级财政先行拨付。市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统计汇总并经审批后,市财政下达至各地财政部门。

  2、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为3年。

  3、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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