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试用期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因此,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重新就业后应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停发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尽快办理社保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