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的工伤医疗治疗终结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情况特殊的,工伤职工可直接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 申请人或领待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2. 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3.《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4.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原始票据、门诊、住院费用清单(含一日清单)、复式处方笺、检查结果报告单;
5.工伤职工在门诊治疗工伤的需提供门诊病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进行手术的)、长期、临时医嘱复印件;
6.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涉及工伤职工的所有审批手续报表;
7.《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证明材料(无法共享获取认定信息的提供)。
工伤职工在我市联网结算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无需办理报销手续,职工出院(门诊就诊)时可直接刷社保卡结算,应由工伤基金报销的部分,工伤职工无需垫付后再办理报销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