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对象
费率浮动对象
用人单位属于沈阳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沈人社发〔2015〕80号)一至八类行业的,费率每两年浮动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率计算范围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5.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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