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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机动车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时间: 2022-11-04 02:26:32

日喀则机动车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变更登记(使用性质)

1、法律依据:已注册登记的出租车由营运车辆变为非营运性质车辆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公安部72号令》第12条)

2、办事群众需交验的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交验机动车。

变更登记(颜色、车架变更)

1、法律依据: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等六种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405号令》第六条)

2、办事群众需交验的资料:

变更前: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变更后: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4)准予变更通知单;

(5)变更发动机的提交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变更车身颜色的提交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

(7)车架号码拓印膜。

3、其它规定:(〈公安部第72号令〉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驾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3)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变更登记(整车/发动机)

1、法律依据: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等六种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405号令》第六条)

2、办事群众需交验的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4)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5)发动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7)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8)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变更登记(所有人变更)

1、政策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交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居民户口薄,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国务院405号令第6条、公安部72号令第14条)

2、办事群众需交验的资料:

(1)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行驶证;

(4)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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