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针对贫困人口有相应的医疗救助方式,其中包括: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家庭负担。
一、海南居民医保资助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
重点救助对象中的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重点救助对象中的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90%财政补助。
低收入家庭成员中三、四级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财政补助。
具备多种身份的人员,按照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给予补助,不得重复补助。
二、怎样办理资助参保?
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相关部门确认的救助对象名单后的30日内,按照《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为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办理海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对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增资助参保对象应及时资助参保,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享受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认定前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再资助参保。对认定不再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次年不再资助参保。
三、怎样进行结算报销?
已登记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一站式”同步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的直接结算,由救助对象支付个人部分。
已进行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异地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基金结算范围的,通过国家、省异地就医平台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同步直接结算,由救助对象支付个人部分。
四、如果没有直接结算,还能报销吗?
已登记医疗救助对象因故未能进行医疗费用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的,应当在费用发生起(住院以出院时间算)的一年内向属地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救助报销。经办机构应当对医疗救助对象提交完整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资料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