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法》访谈提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续答《社会保险法》访谈提问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全面准确领会《社会保险法》 积极推动《社会保险法》顺利贯彻实施”在线访谈中未回答的网友关注问题进行了回答。
1、我是退休工人,2011年还涨养老金吗?物价不断上涨我们退休工人的养老金赶不上飞涨的物价,我们殷切希望涨高养老金。
国家非常重视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已经连续6年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全国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从2005年的700元提高到目前的1300多元。当然,每个人缴费年限不一样,待遇提高的额度也不相同;各地物价涨幅不同,大家对养老金实际提高幅度的感受也不完全一致。最近一段时间,一些消费品价格上涨较快,国务院高度重视,已经采取果断措施,稳定消费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我们正在研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以保证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受到较大影响,使企业退休人员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请问,对城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会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吗?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我们正在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梳理各地的缴费年限政策,从国家层面逐步进行规范,首先实现各地互认缴费年限,以促进连续参保,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3、始终无工作的老人,现在60岁了,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强烈希望国家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所有居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从来没有参加过工作的人员,城镇户籍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户籍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新农保试点的政策,在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试点开始时已经达到60周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参保并领取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我们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总结各地探索的经验,研究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以尽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人人老有所养的目标。
4、我是一名职工,《社会保险法》规定得很好,但是用人单位不给我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还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措施,包括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以及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你提出的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目前各地都已经向社会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将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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