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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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8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9号)第19条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 第14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应由市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认定,并开具《鉴定结论书》及相关证明,由用人单位于出具《鉴定结论书》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申请条件】
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办理地点及办理流程】
参保人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经市或区卫健委认定,并开具《鉴定结论书》及相关证明后,由本人或代办人于出具《鉴定结论书》次月起12个月内,到医保分中心办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
【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
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3、《天津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证书(暂行)》原件(一份,市或区卫健委认定并开具)。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办理机构及咨询投诉】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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