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创业扶持规定一览
《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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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扶持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最大限度解除对创业的束缚。
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创业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种子期企业的投入,引导、扶持各类主体创新创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展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增强劳动者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开发创业教育和培训教材,开设创业教育和培训课程,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立具有创业指导、项目孵化、项目推介、融资服务等功能的创新创业公共平台。
对各类园区、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创业孵化基地和创新创业平台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对在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内的创业者,减免一定期限的场地、设施设备使用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制度,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定期发布创业项目信息,引导劳动者创业。
鼓励引导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科研人员等返乡入乡创业。依托各类园区建设返乡入乡创业园,为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和人员提供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和办公研发场地。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扩大创业投资规模。
支持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投资、信贷、担保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健全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完善担保和贴息政策。
有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手续和服务流程,为小微企业、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服务。
鼓励降低贷款门槛,对提供创业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业绩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基层服务平台等,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服务就业创业的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推介、创业培训等服务。
支持开展创新创业赛事以及各项公益活动,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支持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场景、应用、需求,发挥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创业方面的作用。推动国家科研平台、科技报告、科研数据、科研仪器设施、高校实验室等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放,创造更多创业机会。建立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制度,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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