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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2-10-26 14:58:41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3月31日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州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被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青政办〔2012〕3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青政办〔2013〕2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21号)等文件,并两次部署专项督促检查,督导推进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县政府、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上下沟通,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积极主动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为顺利推进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二、加强组织领导。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事关广大被征地农牧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政府、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州、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发挥作用,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全力推进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地区把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一项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把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今年的重点民生工作来推进,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进行严格考核,由各县政府牵头,主要领导亲自抓,着力破解工作难题,提高政策执行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自201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以来,各县政府、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省政府的要求差距较大,总体上看各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落实没有实质性进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部分地区和职能部门对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能领会和吃透文件精神,各项措施未按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导致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缓慢。二是各地区信息收集、核实等基础性工作不到位,缺少规范的操作流程,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牧民基本信息资料的未及时采集和核实,造成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滞后。三是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够,导致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具体工作中形不成合力。四是对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不到位,政策宣传比较笼统,不够细致,被征地农牧民对这项政策了解不深,心存疑虑,影响了被征地农牧民的参保积极性。

  四、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州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力量,稳妥推进,切实把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力求取得实效。

  (一)摸清底数,尽快参保。各地区由县政府组织,人社、国土资源、财政、农牧、公安、审计等部门协调安排,以《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条件和公安户籍底册人数为依据,以乡镇为单位,逐村、逐户、逐人逐地块(草场)对被征地农牧民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尽快核实被征地农牧民基本信息。由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农牧、公安部门核实乡镇报送的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牧民名单,于4月30日前,将符合参保条件的2013年、2014年新征地农民信息资料提供给当地社保经办机构。7月30日前,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且群众自愿参保的2012年12月31日以前老征地农牧民信息资料提供给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进行参保登记和划拨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财政部门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负责安排落实各项政府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依据社保经办机构的申请数额,向社保经办机构划拨新征地农牧民政府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以及老征地农牧民参保的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确保资金安全。

  (二)规范程序,资格核定。新征地农牧民参保时,当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牧、公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进行核定。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先保后征”的原则开展工作,各地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确认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牧民信息、统一扣缴个人缴费,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符合参保条件的农牧民信息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信息资料核查剔除重复参保人员,并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和养老金发放等各项服务工作。乡镇、村委会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剩余耕地(草地)公示制度,对被征地农牧民剩余耕地(草地)情况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采集的基础数据真实可靠。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牧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彻底解除被征地农牧民的后顾之忧,引导被征地农牧民积极参保。各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提纲》,结合实际,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把宣传的重点放到乡镇村社,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印发政策宣传单、小册子,悬挂横幅,新闻媒体开设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政策知识专栏,让惠民政策进村入户,尤其是对即将涉及被征地的农牧民,逐户逐人宣传到位,重点把被征地农牧民享受优惠政策和标准讲清楚,让广大农牧民真正认识和理解参保政策的好处,努力向农民解释清楚政策待遇,让农牧民明明白白得实惠。

  五、强化督查,确保落实。为扎实推进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州、县政府强化督查力度,加大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地区要注意研究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进行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此次工作,按月填报《海北州被征地农牧民情况统计表》,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后逐级上报。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州、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单位,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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