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退役军人优待政策一览表 济宁退伍优待证
济宁市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序号 | 内容 | 责任单位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市退役军人局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市退役军人局 |
3 | 开展常态化联系,“八一”建军节、春节等节日期间专门走访座谈。 | 市退役军人局 |
4 | 优秀人员参加“最美退役军人”评选表彰。 | 市退役军人局 |
5 | 先进事迹在退役军人荣誉室展陈。 | 市退役军人局 |
6 |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委宣传部 | ||
7 | 参战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等,其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 市党史研究院 |
市退役军人局 | ||
8 |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符合条件人员轮流休养。 | 市退役军人局 |
9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教育局 | ||
市文旅局 | ||
10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市委宣传部 |
市交通运输局 | ||
市文旅局 | ||
11 | 从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 市民政局 |
市委组织部 | ||
市退役军人局 | ||
12 | 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财政局 | ||
13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市卫健委 |
市住建局 | ||
市退役军人局 | ||
14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市民政局 |
15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市退役军人局 |
16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市民政局 |
17 | 符合条件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的,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 | 市民政局 |
市退役军人局 | ||
18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察、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市卫健委 |
19 | 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市退役军人局 |
20 | 组织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 | 市退役军人局 |
21 | 属于优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定额门诊补助和慢性病补助,补助标准逐步提高。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卫健委 | ||
市财政局 | ||
22 | 属于优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在政策范围和支付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按补助比例不低于50%的标准给予补助。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财政局 | ||
23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市卫健委 |
24 | 购买商业保险,财政适当补助。 | 市退役军人局 |
25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市住建局 |
市退役军人局 | ||
26 | 符合条件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 | 市住建局 |
市退役军人局 | ||
27 | 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 市住建局 |
市退役军人局 | ||
28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 市住建局 |
市退役军人局 | ||
29 | 对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翻建危房、维修旧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策制定相应的扶持帮助措施。 | 市住建局 |
市退役军人局 | ||
30 |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市教育局 |
市退役军人局 | ||
31 |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 市退役军人局 |
32 | 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委组织部 | ||
市委编办 | ||
33 |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 市委编办 |
34 |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人社局 | ||
市国资委 | ||
35 | 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退役士兵再就业实施过渡性帮扶。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人社局 | ||
36 | 免费乘坐市内、城际和城乡公共汽车交通工具。 | 市交通运输局 |
37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和政府投资兴办的17家A级旅游景区免门票等优待。 | 市文旅局 |
市住建局 | ||
市发改委 | ||
38 | 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市文旅局 |
市发改委 | ||
39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市司法局 |
40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济宁监管分局 |
市退役军人局 | ||
41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 市工信局 |
42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市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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