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老九瑞路周边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1.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结构、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评估,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基准价为:
房屋类型土地性质结构单价(元/㎡)
房改房出让砖混4542
房改房划拨砖混4437
自建房无证砖混4005
办公用房工业(综合)出让砖混1607
办公用房工业(综合)划拨砖混1528
办公用房无证砖混1187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且在同一规划区内属唯一住房的,按照36㎡建筑面积结算。
2.简易结构按《九江市房屋征收项目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表》中的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计算搬迁费、装修费。
3.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商业、办公等,但房屋所占土地为国有工业(综合)用地的,一律按办公(生产性企业)用房处理。
非住宅及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厂房、车间、仓储、宿舍,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4.模拟房改政策:只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承租人家庭符合房改条件的,经产权单位同意,被征收人按评估总价扣除模拟房改购买产权应支付价款及相关费用剩余对承租人给予补偿。
5.国有土地上未依法登记的建筑,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房屋评估基准价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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