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海州区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说明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和《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苏人口计生委〔2005〕52号)精神,现将连云港海州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流程说明如下: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一)省定奖励扶助对象
1.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州区户籍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2.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二)市定奖励扶助对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12号)关于“在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区可对只生一个女孩的夫妻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的要求,市决定在农村居民中,对年满50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妻且符合省定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第一项规定的,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已经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程序
(一)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卫健委审核确认和公布,并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5.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资格注销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死亡的;
2.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业户口的;
3.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的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并报镇人民政府;
2.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区卫健委;
3.区卫健委审批,报省、市卫健委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
(一)发放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二)来源渠道
1.省定对象奖励扶助金来源渠道。除省财政专项补助外,原则上由市、区财政各50%的比例承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2.市扩大范围对象奖励扶助金来源渠道。按市、区各50%的比例分担。
奖励扶助工作经费具体金额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发放方式
奖励扶助金全市统一发放方式。区财政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奖励扶助资金(含省、市、区配套资金)必须按时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上,实行封闭运行。1月1日—6月30日年满60(或50)周岁的可以享受全年奖励金,7月1日—12月31日年满60(或50)周岁的可以享受半年奖励扶助金;在1月1日至6月30日死亡的可以享受上半年奖励扶助金,7月1日至12月31日死亡的可以享受全年奖励扶助金。
区卫健委每年10月底前对新增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对历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抄送区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资金委托发放机构。每年12月底前拨付到位,确保奖励扶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将发放情况上报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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