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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创业资助政策

时间: 2022-10-16 12:26:06

江门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创业资助政策

  一、创业资助。

  符合以下其中一种身份的创业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或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失业登记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回国创业华侨;在读休学创业大学生;

  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或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广东省颁发的厨艺工种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从事餐饮行业(取得食品或餐饮经营许可)的“粤菜师傅”,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本人属于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持证人,并正常经营6个月后,同时申请资助时未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注销的,可享受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资助。在校生团队创业或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团队创业补贴标准最高为1.5万元

  二、租金补贴。

  符合创业资助申请条件的人员,在江门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本人属于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持证人的,按每年最高6000元给予租金补贴。创业者属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的,根据其学历情况提高补贴标准,硕士提高到每年最高9000元,博士提高到每年最高12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补贴。

  在乡镇登记注册3年内的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经营范围包含餐饮业、住宿业或民宿并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创业者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照创业实体为他们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单位补贴,补贴单位缴纳部分100%。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按合同签订之日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贷款基础利率+3%)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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