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赴港澳医疗、考试、学术交流签注申请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户籍居民、本市居住证的持有人、本市高等院校在读的外省户籍大学生、本市就业就学人员的外省户籍年满60周岁父母、未满16周岁子女、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在本市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向我市地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Q)的申请,以上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登记备案的广东省户籍国家工作人员既可在户籍所在市出入境受理点申请,也可在工作地所在市出入境受理部门申请;现役军人在部队所在地出入境受理部门申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流程说明
1、预约
申请人可通过“邑微警”公众号或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www.gdcrj.com)进行预约,并在预约的时间段到出入境办证大厅办理。
2、取号
申请人到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
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审核的结果,对于需补充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5、审查
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制作《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Q)》;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上的预约取证时期到办证大厅发证窗口领取;选择邮政速递服务的由邮政速递公司将证件寄回申请人手上。
材料清单
一、材料形式要求
1、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手写字体应工整、清晰。
2、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
二、材料目录
首次或重新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由本人向居住地市出入境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照片一张及有效的《数字相片回执》;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证件。
(一)按申请条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广东省户籍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也可提交居民户口簿);
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2、本市居住证的持有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江门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
3、本市高等院校在读的外省户籍大学生:提交居民身份证、高校在学证明;
4、本市就业就学人员的外省户籍年满60周岁父母、未满16周岁子女:提交就业就学人员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就业就学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户口簿、户籍底册等);就业人员提交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本市签发的居住证或六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或营业执照等,就学人员提交在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5、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本市户籍居民交验身份证原件、直系亲属交验身份证原件及提交复印件,交验本市户籍居民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配偶关系提交结婚证、子女关系提交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相关证明或其本市户籍子女的书面说明)。
6、暂住在本市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在本市暂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暂住证明;交验有效的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治病:提交医疗机构部门出具的需赴港澳治疗的证明以及相关病历。
奔丧:提交港澳死者的死亡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关系证明或说明。
探望危重病人: 提交港澳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书,病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关系证明或说明。
诉讼、处理产业:提交仲裁、诉讼通知书等证明需前往港澳解决法律事务的文书。
应试:提交需赴港澳应试证明材料。
学术交流:提交单位的申请报告、港澳的邀请函或通知书。
2、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江门全市出入境办理部门地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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