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属”也就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分别发给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烈士光荣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三属”享受的抚恤类型: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烈士褒扬金。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规定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01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0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0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0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0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别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除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定期抚恤金的发放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01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02 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03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三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
丧葬补助费的发放规定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烈士褒扬金的发放规定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