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公租房申请条件(汶上廉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保障条件
(一)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房或廉租补贴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城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3.其家庭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且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4.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租赁公房;
6.有共同申请人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申请区域内城区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1年以上;分户家庭申请人分户时间以户口簿填写日期之日起满一周年且实际分开居住;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5836元;
4.未参加过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5.在申请区域内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6.有共同申请人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三)特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的申请条件
1.新就业人员
(1)具有城区居民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2)就业不满5周年;
(3)已与申请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
(4)申请人本人、配偶及父母在申请区域内无私有住房并未租住政府或单位公房;
(5)新就业人员取得保障后,最长保障期限为36个月,期满经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租。
2.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户籍不在城区范围之内;
(2)持有城区居住证2年以上;
(3)在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周年以上;
(4)申请人本人、配偶及父母在申请区域内无私有住房并未租住政府或单位公房。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拥有写字楼、商铺、门面房等经营性用房的;
(二)将家庭私有房屋转移到他人名下未满一周年的(因大病需住院治疗的除外),或者未办理不动产证的;
(三)居住于父母(岳父母、子女)名下房屋并且父母(岳父母、子女)有两处(含两处)以上或单套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未上房入住,仍属于拆迁安置过渡期间的(拆迁安置房屋的面积大于人均15平方米);
(五)已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困难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及解困住房的;
(六)家庭成员有(参与)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金、入股出资额度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上的;
(七)家庭成员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摩托车、农用三轮车等低速车除外)价值6万元以上或经营性车辆10万元以上的(特定对象除外);
(八)单身申请人户籍在申报区域范围内而在其他县市有固定工作的;
(九)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十) 已经签订商品房住房购买合同尚未交付房屋的;
(十一)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三、优先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条件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寡老人;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下肢重度残疾和视力残疾人;
(三)无劳动能力的大病患者;
(四)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
(五)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劳动模范;
(六)伤残复员军人;
(七)可优先配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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