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安丘企业复工指南
关于印发全市企业复工复产手续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企业复工复产,加快企业复工进程,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会同各系统部门,对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手续办理流程进行了认真梳理汇总,并对部分问题进行了解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手续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须在满足消杀防疫等复工条件后,向所属镇街区或系统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属镇街区、系统部门审核通过, 方可复工。
(一)工业
1. 需提交材料。(1)《企业申请复工备案表》;(2)《申请复工疫情防控承诺书》;(3)企业复工工作方案和疫情处置应急预案;(4)企业疫情防控机制(含领导带班、值班表);(5)返岗职工花名册;(6)物流车辆管理和消杀防疫制度;(7)消杀防疫影像资料。
2. 报批流程。镇街区、系统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同意并报市疫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复工。
3. 复工后疫情防控管理要求。企业复工后,要将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做到“四个坚持”:坚持体温检测;坚持消杀防疫;坚持信息登记;坚持每日报告。各镇街区、部门要加强巡查指导,对未经报备擅自复工或未按要求落实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要立即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关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部门联系人:赵勇亮;职务:市工信局运行监测科副科长;联系电话:15953600699。
(二)农业
1.需提交材料。(1)书面复工复产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安丘市农产品加工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 备案表》或《项目申请开工(复工)备案表》。
2.报批流程。镇街区接到企业或项目开复工申请和备案表后,即刻安排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符合开复工条件报镇街区政府盖章后,报市农业农村局报备。由镇街区和农业农村局共同申核报指挥部备案后方可开复工。
3. 复工后疫情防控管理要求。(1)企业复工生产后,实行封闭式管理,员工无镇政府、企业批准不得离开厂区。(2)企业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好《消毒管理规定》、《用餐管理规定》、《宿舍管理规定》、《车辆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在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工作管理。(3)建立防控台账和返岗工人花名册,严格落实“两消三测三记录”制度。对车间、宿舍、餐厅、办公室等场所进行每天两次消毒,对在厂员工每天测量体温 3次,并做好相应记录。对车辆出入、外来人员人员到访、厂内员工出入均进行相关登记,同时进行消毒。(4)涉农项目开复工严格按指挥部83号文件《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点项目开工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4. 部门联系人:张西平;职务:市农业农村局信息产业化科科长;联系电话:13505368926。
(三)畜牧业
1. 需提交材料。《安丘市农产品加工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备案表》
2. 报批流程。复工复产企业递交复工备案表提出申请后,
由所辖镇街区及镇街区兽医站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核,达到复工复产企业标准条件的,由所辖镇街区签字盖章后送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工复产。
3. 复工后疫情防控管理要求。(1)建立复工复产备案制度。(2)禁止外来职工返岗,特别是外省及疫区人员,特殊情况隔 离 14天。(3)对职工逐一排查健康状况和近期行程,并建立排查表。(4)实行厂区封闭式管理。要求每天对厂区内所有场 所消杀毒。(5)与职工签订岗位防疫承诺书。(6)每天三次为职工测量体温。(7)对所有进出厂区人员测温及车辆消杀毒。(8)全员职工必须全程佩戴口罩;禁止未佩戴口罩行为。(9)分散就餐管理,禁止聚餐会餐。(10)复工复产企业要求制定防疫应急处置预案。(11)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规定。
4. 部门联系人:刘玉坤;职务: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科员;联系电话:15095131713。
(四)建筑业
1. 需提交材料。(1)建筑工程项目复工防疫申请书;(2)建筑工程项目复工防疫备案表;(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企业三方对工程项目复工防疫验收报告;(4)提报申请复工疫情防疫承诺书、签订的疫情防控责任书;(5)制定疫情防控机制、项目开工工作方案;(6)安丘外来人员 14天内接触史、旅行史登记表,工程项目全部入场人员信息采集及健康排查记录;(7)落实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制定物流车辆管理制度。
2. 批报流程。(1)建筑工程项目复工前将疫情防控报备材料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镇街区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部门。(2)由工程项目所在地镇街区和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审核后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方可复工。
3. 复工后疫情防控管理要求。(1)严格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知第 81号、82号、83号文件要求贯彻落实。(2) 严格落实工地返场人员初次入场、外来办事及供货人员疫情防控检查。(3)严格落实现场卫生清理消毒和食堂、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管理。
4.部门联系人:刘洪福,职务:安丘市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电话:13605367050。
(五)金融业
1. 需提交材料。(1)申请复工疫情防控承诺书,一式三份, 需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提交纸质版。(2)金融机构承诺书。由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将拍照照片或扫描件发送至市金融监管局邮箱。(3)企业申请复工备案表。同时需提供备案表中要求的复工工作方案(参照 65号文制定)、疫情防控机制建立情况、花名册、制度、值班表,电子版发送至市金融监管局邮箱。
2. 批报流程。由各金融机构根据各自复工安排,在复工时间前 2天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交复工申请。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各金融机构提交的复工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省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第 65号文件中关于企业复工要求的单位,在其复工前 1天出具《关于复工申请的批复》,同意其复工申请。并由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对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保管,同时向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报备复工企业名单及申请材料。
3. 复工后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各金融机构复工后要严格执行各自制定并经市金融监管局审核通过的复工工作方案,做好正常营业的同时保证疫情防控工作,并于每日 15时前上报当日疫情防控情况,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同时要对各单位内部从外地来安返安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备案、日常隔离观察等工作。
4. 部门联系人:贾国森;职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科员;联系电话:4396167,13356703101。
(六)文化娱乐行业
按照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下发《公告》要求,自 1月 24日起,全市网吧、歌厅、电影院、书店(民营)、游艺中心、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娱乐场所暂停对外营业,恢复营业时间另行通告。文化娱乐场所恢复营业时间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研究确定,未公告恢复营业前,一律不得营业。
部门联系人:赵甜;职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科科长;联系电话:18366573688。
(七)农贸市场
继续执行指挥部下发的第 16号文件《关于集贸市场、便民摊点群、农村大集暂停开市的通告》,集贸市场、便民摊点群、农村大集暂停开市。
部门联系人:常光友;职务: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管科科长;联系电话:17861259689。
二、人员隔离有关问题解答
1.哪些人员需要进行隔离?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潍坊市外来安返安人员登记备案和隔离观察工作的通知》(指挥部第 81号)文件要求:所有潍坊市外来安返安人员。
2.隔离采取什么样方式?
对潍坊市外来安返安人员一律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措施,进行每日随访。隔离期间,必须严格进行健康管理,至少为每户(人)安排一名医务人员实行一对一健康管理。
3.谁来监督、监管隔离?
各镇街区及行业主管部门。
4.企业隔离场所有限的,如何进行人员隔离?
隔离场所不能满足需求的,由企业或属地党委政府利用租赁隔离场所等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不得接收潍坊市外返安务工人员或与确定感染者有过接触史的人员。
5.怎么解除隔离?
居家隔离的,隔离满 14天体温正常、无其他可疑症状人员, 由社区防控小组确定解除隔离,并由小组负责人在《随访对象信息登记表》《密切接触者信息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后方可解除隔离。同时按照程序向医疗救治组(卫健局八楼东头)报批。
集中隔离的,经隔离医学观察 14天,无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身体状况良好的人员,由其所在观察单位填写《解除隔离医学观察报告》,并经防控点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市人民医院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需经医疗救治专家组组长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将纸质版报医疗救治组报批。医疗救治组研究同意后,各单位方可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并出具《解除医学观察证明书》,单位留存存根联。
6.隔离期间,如果发现问题如何处理?
潍坊市外来安返安人员在隔离期间出现乏力、发热、干咳等症状,由所辖地社区、村(居)或所在单位及时联系定点医 疗机构诊治。
7.隔离解除后如何管理?
由社区防控小组建议其做好个人防护,少去人员密集场所。
三、企业防疫消杀有关问题解答
企业复工后,消杀工作参照指挥部第 65号文件《关于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执行,由各企业组织实施,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原则,由所属镇街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相关细则如下:
第6条:做好防护物资和人员配备。企业要根据防疫需要,为职工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 酒精等消杀用品。
第7条:全面开展厂区消毒。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对厂区内生产生活、办公区域进行全面环境卫生清理,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等部位要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防止病毒传播蔓延,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
第11条: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企业要对所有场所每天至少消毒一次,重点区域增加消毒频次。加强公共区域通风换气,严格空调使用管理,保持空气流通。
安丘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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