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择优资助资金申报(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根据《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择优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资助资金申报
(一)申报条件
1.项目负责人条件。(1)一般应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3)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4)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项目负责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前景好、潜力大,可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学位、职称和年龄限制。项目负责人可通过本人控股的其他公司间接持股,占股比例以穿透股权后最终实际控股比例为准。
2.项目条件。(1)属于烟台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2)落户(以企业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之日为准)时间不超过 5 年;(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核心技术,即将或已进入产业化阶段,可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4)已开展实质性运营,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申报前 24 个月累计实际投入 100 万元(含)以上,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可放宽至累计实际投入 50 万元(含)以上;(5)申报时企业在烟连续 12 个月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 3 人。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落户后通过股权变更等方式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投入须从变更完成之日起核算。
每名人才、每个项目只能享受 1 次择优资助,已获得过烟台高层次人才创业择优资助或市“双百计划”高端创业人才资助的,不再享有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
1.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股东出资、持股情况。
2.人员情况。包括项目负责人学历学位、职称以及人才荣誉证明、员工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资发放等情况。
3.研发情况。包括研发投入、技术合作、专利授权等情况。
4.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设备购买、原材料购买、产品生产销售或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及利税、房租水电费支出等情况。
5.能够证明公司正常运营的其他材料。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是指公司实质性运营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各类合同、协议、发票、凭证、单据、台账、证书、记录等,不得涂改和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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