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落户需要的《出生医学证明》有什么要求?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在助产机构出生的,其监护人可以在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存在检测板检测未通过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暂缓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扣押证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关于对XXX<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函》,与可疑证件一并移送本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真伪鉴定,书面反馈结果为真实的方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一次性提供《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申请换领证件后,再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二)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三)被私自裁切的;
(四)新生儿姓名为外文,但要求在国内落户的;
(五)2014年1月1日以后签发,未使用第5版《出生医学证明》的;
(六)婴儿出生时间晚于签发日期的;
(七)签发日期早于出生证编号首字母指代印制年份的;
(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信息填写不一致的;
(九)《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母信息与户籍信息不符的(曾用名除外);
(十)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者补发专用章的;
(十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颜色不是红色的;
(十二)第5版《出生医学证明》加盖骑缝章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以外印章的;
(十三)2016年1月1日以后签发的证件未打印签发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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