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衡阳市青年人才集中引进实施办法)
衡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衡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为深化我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由市财政部门筹集,专门用于人才引进、培育、创新、创业、奖励和其他人才引进支出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衡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实行专户双控管理,资金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衡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以下方式筹措:
全市性的评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负担。涉及个人奖补类资金,属于市直和四个城区(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下同)及两区一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区、松木经济开发区,下同)的,由市财政负担;属于县(市)和南岳区的,由当地财政负担。涉及项目及平台奖补类资金,申报主体的税务登记地为县(市)、南岳区和两区一园的,由所在地财政负担;申报主体税务登记地在四个城区的,由市财政负担70%,区财政负担30%。
具体以《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实施“人才雁阵”行动计划方面。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工程、紧缺拔尖人才集聚工程、青年人才培育工程、名家名匠铸造工程等。
(二)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方面。支持人才发展载体建设、建立人才创新创业金融和风险补贴机制、搭建人才交流互动平台、支持驻衡单位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建立重点产业企业人才奖励等。
(三)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创新人才引进工作激励机制、支持人才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等。
(四)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方面。实行杰出人才荣誉奖励制度、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和建立人才服务窗口等。
(五)与深化我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相关的主题活动经费、人才服务经费、软件开发及维护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经费等。
(六)其他符合衡发〔2018〕9号文件规定的支出。
第六条 资金安排标准按照衡发〔2018〕9号文件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同一个人、单位、项目及平台同时符合几项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标准从高、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全市人才发展规划和下年度人才工作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和测算下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九条 衡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为:
(一)申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四个城区或两区一园负担的,向市人才服务窗口申请;由县(市)和南岳区负担的,直接向当地人才服务窗口申报。
(二)审核。人才服务窗口初核后,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经费安排标准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批。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示,市财政局据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支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拨付给接受奖补经费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资金由四个城区或两区一园负担的,由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行垫付安排资金,区级负担部分由区财政部门筹集资金及时上缴市人才发展资金专户。区级财政逾期不缴的,市财政可通过财政结算办理。
(五)公开。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每年通过财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全市人才发展规划和市人才领导小组批准的全市人才重点项目的实施要求,编制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拨付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审核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筹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编制年度预算;会同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和拨付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人才项目资金申报情况;组织对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负责公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按要求上报资金绩效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对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四个城区和两区一园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定期与市财政对账,筹集应负担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及时上缴市人才发展资金专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衡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安排接受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全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受资助个人、单位、项目及平台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支持和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处理。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或擅自调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途的。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从项目申报、实施、资金使用等方面,对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市)和南岳区参照本办法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我市原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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