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两项。要求充电电费和服务费须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二、明确充电电费要严格落实我省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标准为0.5109元/千瓦·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价标准上加价收费。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三、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2025年1月1日后未按时完成单独计量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充电电费原则上按电动车标定功率计收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次计收,单次充电服务费用不得超过充电电费标准。
四、充电收费要严格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标明计价方式,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并采用图片、动画等通俗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同时,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电度电量、收费金额等信息。
五、倡导多种形式降低充电服务费。
明确电网企业报装接电服务零收费、加快推动“转改直”降低充电服务企业成本,明确电网企业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在接到相关单位充电设施“转改直”申请10日内受理,1个月内完成改造,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直供电。
明确街道(乡镇)、社区应积极鼓励具备运营能力的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管会)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产权单位、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主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的充电设施,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降低充电服务费。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鼓励签订电动车充电服务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
六、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市民可向12345市民热线、12315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