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相关热点问题解答汇总 契税政策解读
契税热点问题解答:
1、取得拆迁补偿款后购房,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根据《契税法》第七条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2.个人之间房屋交换,如何缴纳契税?
答:《契税法》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3.夫妻之间房产更名,要缴纳契税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二)即将实施的《契税法》中第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此,不管是现行规定,还是实施《契税法》后,只要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之间房产更名行为,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4.房产交易终止了,已经缴纳的契税能退吗?
答:(一)即将实施的《契税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二)根据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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