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扬州垃圾分类示范小区)
生活垃圾分类类别:
1、在不具备 厨余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条件下,应实施“三分类”;在具备厨余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条件下,应实施“四分类”。
2、城乡居住区、公共机构、企业单位、公共区域采用的垃圾分类类别应按照市相关条例、计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执行。
3、可回收物包括适宜回收利用的纸类(各类废书籍、报纸、纸板箱、纸塑铝复合包装等纸制品)、塑料(各类废塑料瓶、塑料桶、塑料餐盒等塑料制品)、金属(各类废金属易拉罐、金属瓶、金属工具等金属制品)、玻璃(各类废玻璃杯、玻璃瓶等玻璃制品)、织物( 各类废旧衣物、穿戴用品、床上用品、布艺用品等纺织物)。
4、有害垃圾包括家庭日 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铅蓄电池、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及其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5、厨余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如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餐厨垃圾(如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其他厨余垃圾(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6、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宜实行分流管理,不宜直接进入垃圾焚烧或垃圾填埋等终端处置设施。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全市应采用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主要的生活垃圾分类大类标志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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