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区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规定(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无锡市区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
一、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必须严格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进行有偿转让,公有住房出租人不得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费用,过户时公有住房出租人应告知无锡市区公有住房购买的条件。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按政策规定不得进行房改买房。
二、原承租人已故,婚姻关系存续期满5年以上的配偶拥有承租权过户优先权。配偶放弃优先权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公有住房承租权归属,并在过户申请书上现场签字确认,或提交其他法定继承人同意过户的公证书。
公有住房承租权受让人属于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受让的公有住房面积应计入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享受的住房面积;如受让人已领取的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未计入受让的公有住房面积,对应面积部分补贴应退还后方可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
三、夫妻离异申请过户,通过人民法院确定公有住房承租权归属的,申请人持过户申请报告、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离婚约定公有住房承租权归属的,申请人持双方签字的过户申请报告、婚姻机关鉴证的离婚协议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约定由婚姻关系存续期不满5年的配偶承租公有住房的,还需其他法定继承人在过户申请书上现场签字确认,或提交其他法定继承人同意过户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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