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实施细则
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5+3+7+5”共计20条产业链发展要求,鼓励高层次人才以“带土移植”和“项目+团队”方式,带团队、带技术、带资金、带项目,在沈创办(或依托)创新型企业,启动开展创新型项目,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分类及对象
(一)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分为:启动扶持奖励、发展支持奖励和重大项目资助。
(二)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根据《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沈人社发〔2021〕26号),由认定的A、B、C、D四类人才领衔的人才团队。
(三)本细则所称创新型创业,是指在我市新创办创新型企业,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确定资助的依托企业利用新增投资开展创新型项目。
二、奖励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须以项目执行企业为依托,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高层次人才团队结构稳定、架构合理、分工明确,团队由领衔人、核心成员、成员组成,其中:领衔人及核心成员须为认定的A、B、C、D四类人才,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成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高级工)。
2.高层次人才团队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近5年内获得),具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
3.创办的创新型企业或创新型项目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良好,具备产业化基础或可实现的产业化目标;对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支撑与引领作用,能够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申请启动扶持奖励的,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人才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水平、创新性在相关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创办创新型企业的,须于2021年8月1日后在沈阳市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团队领衔人须为企业的主要创始人,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或持股30%以上的股东,且担任副总以上职务;团队领衔人与核心成员合计股权不低于50%;全职在岗的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
3.依托企业利用新增投资开展创新型项目的,项目落地启动时间不超过2年;项目自筹资金已实际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自筹资金包括股权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企业可支配资金,不含各级政府机构的扶持资金。股权融资、银行贷款均以正式合同为准)。
(三)申请发展支持奖励的,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启动扶持奖励且通过审核验收的人才团队。
2.项目落地启动5年内(生物医药类项目为8年内),项目年度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税前)。
(四)对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支撑作用的战略科技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项目资助,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领衔人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A类)。
2.人才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在相关领域处于世界科技前沿,创新性达到世界一流水平,能解决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核心技术问题,填补国内空白。
3.项目总投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金额的50%,项目投资进度超过40%。
三、奖励范围
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范围,包括项目落地启动后已实际完成投资的场地投入、设备购置、人才激励和技术研发。
(一)场地投入包括:建设实验室、车间、厂房、生产线、仓库等费用。
(二)设备购置包括:购置实验仪器、生产设备、加工器材等费用。
(三)人才激励包括:对人才团队给予的绩效、奖金、补贴等费用。
(四)技术研发包括:申请专利、专业软件、文献检索、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四、奖励金额
(一)启动扶持奖励
采取“先发生后补助”的方式,按照项目自筹资金在奖励范围内已实际投资额的15%,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发展支持奖励
采取“先发生后补助”的方式,在项目落地启动5年内(生物医药类项目为8年内),按照项目每年收入的3%,分年度给予奖励,最高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重大项目资助
重大项目资助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上在场地投入、设备购置、技术研发方面,按照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已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在人才激励方面,按照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已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
重大项目资助的资金使用,原则上用于人才激励的资金比例,不低于资助资金总额的10%,不超过15%;用于技术研发的资金比例,不超过资助资金总额的15%。
五、工作程序
(一)启动扶持奖励、发展支持奖励申报程序如下:
1.发布通知
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内容。
2.企业申请
由项目依托企业申请,申报材料须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后,方可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沈创办创新型企业的,可先进行人才认定和项目评估。
3.受理审核
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进行条件审核及背景核查,确保有关人员无廉洁自律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法涉诉和违法违纪情况,确保申报单位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和失信、劳资冲突等情况,审核核查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考察评审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建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企业及项目开展现场考察与专家评审,确定拟奖励团队。
5.审定公示
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定,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二)重大项目资助实行“一事一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申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召开联席会议,根据评估结果形成拟资助方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六、审核验收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验收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明确审核时间、审核方式、审核材料等内容。
(二)围绕项目档案管理、任务指标、资金使用等内容开展现场考察,因主观因素未如期达到项目进度或指标任务的,下达整改通知。
(三)采取团队领衔人答辩或验收材料集中评审等形式对项目贡献产出、人才团队建设等情况进行专项评审,确定验收结果。
审核验收未通过,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撤销奖励资助。
七、管理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开展奖励申请、项目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拟定方案、上报公示等。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市财政局负责相关奖励经费保障。
(二)奖励资金由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奖励资金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级拨付。获得奖励的人才团队及项目依托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各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三)团队组成、项目依托企业及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应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议备案。
(四)建立考核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对成效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对项目开展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失误、失败的,经调查评估可予以宽容和免责,并纳入持续支持范围;对作用发挥不够、成效不明显,未达预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终止相关待遇。
(五)获得政策支持的用人企业,要切实履行引进、培养、使用、稳定人才的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好各方面创造的有利条件,不断提高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及时总结、广泛宣传本企业人才,特别是人才“项目+团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和事迹。
(六)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项目)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企业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办法》(沈人社发〔2020〕6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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