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的事实收养登记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正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矩管办理登记入户。
材料清单
1.收养登记户口-历史遗留的事实收养登记
2.《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舒适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结婚证。
线下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后,10个工作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报区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区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接到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呈报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返回受理窗口。窗口接到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