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22〕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2022年11月1日及以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职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单位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居(村)委会初核。居(村)委会对《单位申请表》进行核实,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本居(村)委会居(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居(村)委会在《单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初核通过的《单位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
3.街道(镇)级初审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的《单位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
4.县级审批确认。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确认名单反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录入系统。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汇总名册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10月31日及以前企业、社团等单位退休未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也未享受基本工资加发百分之五(基本工资百分之百的除外),退休时所在单位注销、破产关闭的,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执行,申请确认程序一致,不溯及既往。
(二)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年满60周岁的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无用人单位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2.居(村)委会初核。居(村)委会对《无用人单位申请表》进行核实,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本居(村)委会居(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居(村)委会在《无用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初核通过的《无用人单位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
3.街道(镇)级初审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的《无用人单位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
4.县级审批确认。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确认名单反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录入系统。
(三)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8周岁前奖励费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各区县承担户籍在本辖区内独生子女18周岁前奖励费发放工作。无论有无工作单位,均依原发放无工作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办法,按照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初核、街道(镇)级审核的程序开展人员确认和资金发放工作。
三、奖励扶助对象退出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办理退出,情景变更次月终止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一)子女数增加(包括生育、收养等),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本人死亡的;
(三)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情况。
四、奖励扶助资金发放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照属地原则予以保障,市、区县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城填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资金按原省条例规定仍由各区县承担。资金由区县卫生健康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本通”发放。自符合条件次月开始计发,上下半年各发放一次。2022年10月31日及以前单位退休未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退休时所在单位已经注销、破产关闭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资金自2022年11月1日开始计发。
有条件的驻济中央及省、市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可按照原发放办法及资金渠道依2022年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享受标准为本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享受单位一次性补助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不再享受户籍地每月100元的补助。
本市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等奖励扶助资金,继续按原渠道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扶助,是一项造福于民的重要民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区县要切实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将纳入市重大事项督查范围。
(二)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奖励扶助资金测算及发放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信息开放共享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奖励扶助政策知晓率。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放管服”要求,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优化申报程序、简化申报材料,最大程度方便群众。户籍迁移的要及时做好交接,确保扶助对象享受待遇不断档。
(四)做好政策衔接。各区县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确保奖励扶助政策落地落实。要加强政策有序衔接,对2022年11月1日前退休、单位仍存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按原省条例执行。
(五)鼓励相关单位实施优惠政策。为切实保障独生子女父母权益,鼓励有条件的驻济中央及省、市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制定奖励政策。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