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体育大赛成绩奖(汕头市田径比赛)
大赛成绩奖
【奖励对象】
(1)获奖运动员。
(2)市级带训教练员和基层输送教练员(省运会增加省级带训教练员)。
(3)运动员所属市级训练单位。
【奖励范围】
(1)奥运会(夏季、冬季)。
(2)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八名。
(3)青年奥运会前八名。
(4)亚洲运动会前八名。
(5)全国运动会前八名。
(6)亚洲青年运动会前八名。
(7)全国青年运动会前八名(需以省组队或汕头市组队参加)。
(8)广东省运动会奖励名次(需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或协议计分),按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为准。夏季奥运会、冬季奥运会、全运会、省优秀运动队转正计入省运会的奖励奖牌和分数不重复奖励。
(9)广东省青少年锦标赛前三名(需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或协议计分,该项只奖励市级教练员)。
【奖励标准】
每个奖项奖金总额=奖励标准×(运动员1份+教练员1份+所属单位0.5份)(省运会增加省级教练员1份)。奖励标准如下:
(1)奥运会(夏季、冬季)
获得前八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奖励,未获得前八名给予2万元奖励。
(2)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
前八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7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3)青年奥运会、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
前八名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3万元、1.8万元、1.6万元、1.4万元、1.2万元、1万元。
(4)亚洲青年运动会
前八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4万元、1.2万元、1万元、0.8万元、0.7万元。
(5)全国青年运动会前八名(需以省组队或汕头市组队参加):
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2万元、0.8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
(6)广东省运动会录取名次(需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或协议计分):
获得第一名至第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8万元、1万元、0.8万元,第四名以后者(含)按每分400元给予奖励(按当届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计分办法执行)。夏季奥运会、冬季奥运会、全运会、省优秀运动队转正计入省运会的奖励奖牌和分数不重复奖励。
(7)广东省青少年锦标赛前三名(需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或协议计分):获得第一名至第三名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800元。
【运动员奖励办法】
(1)代表广东或汕头参加比赛按奖励标准计奖,以人计奖。
(2)由省优秀运动队与其它省市协议并代表其它省市参加比赛,按奖励标准的50%,以人计奖。
【教练员奖励办法】
(1)代表广东或汕头参加比赛按奖励标准计奖,以项计奖。
(2)由省优秀运动队与其它省市协议并代表其它省市参加比赛,按奖励标准的50%,以项计奖。
(3)单项项目(含2人或2人以上团体):
①属于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比赛的项目,教练员按奖励标准的100%计发;
②不属于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比赛的项目,市级教练员带训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按奖励标准的100%计发,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按奖励标准的50%发给,不足半年的按奖金总额的25%发给。奖金计算办法:奖励标准÷规定上场人数×带训年限百分比。
(4)集体项目:
①属于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比赛的项目,教练员按奖励标准×2倍计发;
②不属于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比赛的项目,市级教练员带训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奖励标准的100%计算,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按奖励标准的50%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奖金总额的25%计算。奖金计算办法:奖励标准×2倍÷规定上场人数×带训年限百分比。
(5)分配方法:市级教练员按80%计,基层输送教练员按20%计(具体分配比例各单位可按基层输送教练员贡献大小进行调整)。
【所属市级单位奖励办法】
按所属运动员、教练员所获奖金总额的2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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