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供出行线路相同的人(以下简称“合乘者”)选择乘坐其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二条 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施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信息发布。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通过合乘平台事先发布合乘信息的,合乘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
(二)分摊费用。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含油、气、电)成本及通行费,按合乘里程分摊计算,单次里程分摊总费用不得超过本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限起步价和区间车公里运价)的50%。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合乘平台收取信息服务费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三)合乘次数。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市中心城区或县域合乘出行每车每天不得超过4次。其中有跨县出行服务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3次;有跨市或跨省出行服务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2次;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不受限制。通过合乘平台出行的,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
(四)合乘出行提供者有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具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号牌,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年检合格的7座及以下非营运小型客车。
第五条 合乘平台应做好合乘出行服务和管理,遵守以下规范:
(一)建立并落实注册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背景和车辆状态核查动态机制,不得为合乘出行提供者和车辆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
(二)确保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合乘出行提供者和乘客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三)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落实合乘平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投诉和纠纷处置制度,受理并及时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
(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
(六)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供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务次数;
(七)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和车辆应当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并注销注册信息。
第六条 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规定,对非法营运行为或者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对以合乘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合乘各方应配合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并主动如实提供合乘信息。
第七条 本规定由赣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赣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赣市府办发〔2017〕49号)同时废止。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