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转出上海接续业务操作细则
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
(一)申请受理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市。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
(二)信息与资金转出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收到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当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受理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职工在本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2)职工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
(3)职工在本市无继续生效中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
(4)职工在本市无约定提取业务和未办结的提取业务;
(5)职工及配偶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依法冻结。
审核通过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由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2.信息与资金转出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至平台,传递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三)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将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向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
三、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使用平台的城市之间办理职工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未使用平台的,仍按原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服务指南》规定执行。
四、施行时间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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