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申办和持用出入境通行证有关规定
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申办和持用出入境通行证有关规定。
答:经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主管部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的港澳流动渔船雇用的需随船进入香港、澳门指定区域作业的内地渔工,可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专用)》,向港澳流动渔船指定渔港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持证人应当按照规照规定随港澳流动渔船经广东蛇口、盐田、南澳、湾仔、担杆、万山、桂山、洪湾、澳头、港口、汕尾、马宫、闸坡、东平、沙堤、广海湾等16个渔港出入境。
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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