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最新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11月25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立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生活垃圾如何分类?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三、生活垃圾谁来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管理事务性工作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事务机构负责。
四、生活垃圾处理如何收费?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如何建?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已有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补建、改造,并达到标准。
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六、谁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生活垃圾投入市政雨(污)水管道。
七、谁是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其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 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2、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3、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委托服务单位管理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管理部门自行管理的,管理部门为管理责任人。
4、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谁是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工作。口
九、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以及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十、生活垃圾分类如何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本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卫生创建活动、绿色生活创建行动,以及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园林城市、全域旅游示范区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计量称重系统,对生活垃圾运输量和处理量进行在线管理,对生活垃圾运输实施调度。
环境卫生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效果、收运过程污染和处理设施运行安全的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十一、公众如何监督生活垃圾分类?
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活动,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的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十二、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如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如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地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责任人将其他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规定如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未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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