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中山市医疗保险报销
中山医疗保险报销指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业务)
★、政策依据:
(1)《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办〔2010〕52号)
(2)《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府办〔2010〕23号)
(3)《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12〕42号)
(4)《关于实施<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指引(2012年版)>的通知》(中社保〔2012〕50号)
★、办理条件: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开具了《中山市生育待遇计生登记确认表》(以下简称《计生确认表》);
(2)参保人在排胎或新生儿出生之日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上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所需材料:
(1)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2)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等医院出具关于分娩或计生信息的病案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需包含出入院时间、怀孕时间、排胎日期或新生儿出生日期或手术日期、生育方式和胎儿数);
(3)参保人及代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参保人中山本地六大银行(工、农、建、中、广发、交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或有参保人本人签名的借记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参保人(或代办人)携上述资料到各人社分局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办理,工作人员初步核定资料无误后即时受理,1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待遇。
★、办理时间:
正常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工作日受理,受理后当日办结
★、注意事项:
(1)在疾病证明书或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出院证明、出院证)上需有就诊医院的盖章(含医院公章、诊断证明章、就诊科室的业务章等)。其内容应包含出入院时间、怀孕时间、排胎日期(或新生儿出生日期或手术日期)、生育方式和胎儿数。如医院也无法确定的,例自然流产的排胎日期、怀孕周数等,由参保人书面承诺确认。
(2)如疾病证明书或出院小结等医学证明上无明确的排胎日期,可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中的出生日期作为补充说明,需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如受理时计生确认表已过有效期,但排胎日期在有效期内的,则该计生确认表仍有效,不需重新开具,可直接办理报销。
(4)因无人照顾等特殊原因在市外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先办理生育异地备案手续。
(5)参保人在以下医院生育的,视同市内生育处理,不需办理异地生育备案。(珠海市人民医院、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珠海上衝医院、江门中心医院、江门五邑中医院、江门市人民医院、江门市妇幼保健院、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正骨医院、顺德桂州医院)
(6)若参保人因死亡而注销户口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本人银行帐户的,可提供其法定继承人的有效银行帐户,同时还须提供证明其为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材料和参保人死亡证、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参保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医学文件等全部材料,姓名必须与参保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一致。两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需由发放单位证明其有效性。
(8)已在农村合作医疗、异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过或已在计生部门记帐的,不再报销。
(9)因治疗异位妊娠(宫外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按普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10)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1)必须提供与此次生育相关的收费收据原件,所提供的报销联上需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如无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的,不予以报销。
(12)票据已被公检法或政府有关执法部门收存的,可提供加盖收存部门清晰印章的医疗收费票据的复印件。如遗失或到其它地方报销等情况无票据原件的不予报销。
(13)参保人应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所需资料到参保或户籍所在辖区的人社分局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
★、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各镇区人社分局
★、联系电话:
0760-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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