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吗?(中山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中山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注意:
2019年6月21日开始,我市对符合新标准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上牌,纳入非机动车范畴管理。与此同时,对不符合旧国标,也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给予一年的过渡期。2020年6月21日起,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能上路行驶,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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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为25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电压不超过48伏,电动机连续输出功率为400瓦,且必须具备脚踏骑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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