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门诊特殊疾病原则上实行定治疗机构、定治疗医师、定治疗方案的“三定”管理。
一、报销范围:
在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认定病种诊疗范围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乙类个人先行自付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负担一次二级医院起付金额后剩余的医疗费用
一个自然年度内负担一次二级医院起付金额:
参保居民:成年人60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400元
参保职工:在职职工600元,退休职工500元
二、计算方式:
发生的符合认定病种诊疗范围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乙类先行自付费用-二级医院起付线(一年只扣一次)=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按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一档70%;二档80%)报销
参保职工按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注意事项:精神类疾病不用扣除医院起付线,其余报销政策与上述政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