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一)就读期间,因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办理的提供);
(2)学校或教育部门作出的退学或转学、开除的处理决定或肄业证。
(二)就读期间,因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申请户口迁入原迁出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或教育部门作出的退学或转学、开除的处理决定;
(2)《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的提供);
(3)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和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
(5)现实际居住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立户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