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口腔医疗费用负担,切实办好为民实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精神,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将“牙髓活力检查”等27项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见附件。
二、支付政策
此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27项医疗服务项目以陕西省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实际价格支付,高于最高限价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发生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依法依规分别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
三、相关要求
(一)市医保经办服务中心应及时做好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的系统维护,并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抓好贯彻落实;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应及时更新维护医保信息系统,加强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使用医保基金监管,防范基金支出风险,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减少浪费。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反馈。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预期。充分发挥各级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医疗机构优势,及时、准确进行政策宣传和引导,提高医保政策知晓率。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涉及有关问题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