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条件
一、 荣誉疗养的对象
为我市退役军人部门接收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参加市、县级荣誉疗养的,需同时满足政治条件和身心条件。
二、荣誉疗养的条件
(一)政治条件。参加市级荣誉疗养,满足以下政治条件之一。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包括战时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获设区的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为“先进(优秀)军休干部”的。
参加县级荣誉疗养,满足以下政治条件之一。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被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为“先进(优秀)军休干部”的。此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结合军休干部参战、因战因公致残、服役时长等方面实际,适当扩大范围,但须经军休干部管委会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研究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纳入。
(二)身心条件。参加荣誉疗养的军休干部需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精神病、危急重症等不适宜参加疗养的疾患。年龄原则上在80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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