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产假期间生育保险正常缴纳,未连续缴费满十个月,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费满十个月,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南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
(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计算方式为: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申报的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单位实际缴费月份的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计算。
(3)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
(5)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6)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7)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8)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高出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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