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病死猪肉频发!“黑心肉”何时了?
在利益的驱使下,低价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和病死猪进行贩卖,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近日,山东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人为牟取暴利收购、加工、贩卖病死猪的案件进行审理,警示人们关注农产品源头端的安全问题。
有网友表示,越到节日人们越器重食品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希翼“黑心肉”能够尽快消失。受访律师和法律能手以为,杜绝“黑心肉”需要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破绽和监管套利现象,铸造“开放监管、信用监管、法治监管、精准监管”体系。
黑心商贩销售病死猪肉被判刑
记者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知道到,在日前审理的一起案件中,2015年初至2015年7月27日,滕某、柳某、姜某在贩卖生猪的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大利益,以极低的价格从郭某、林某处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死猪或濒死的生猪,再采用“赶刀”“急宰”的方式加工成猪肉成品。
同时,在他们的销售链中,李某、韩某尽职销售,将明知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在赶集时进行售卖,使其流向食品市场。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法院审理后,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辞判处被告滕某、柳某、姜某、郭某、林某有期吞涮一年八个月到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以罚金;对情节较轻的李某、韩某宣告缓刑,同时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禁止李某、韩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我国刑法首席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吞涮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吞涮,并处罚金;后果尤其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吞涮或者无期吞涮,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律师以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社会影响力广泛的刑事案件。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冠汶说,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和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该案件的踊跃作用在于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及惩罚作用,符合罪责相一致原则,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利益。”
“黑心肉”商贩走街串巷监管难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猪肉”为关键词进行搜索,获得约890个裁判结果,其中,2014年以来的裁判结果有720余个。
法律能手以为,“黑心肉”屡禁不绝的缘故有:一是个辞不法商人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二是监管有盲区、有破绽;三是有些消费者缺乏科学消费理性消费的意识、不能很好地鉴辞食品质量,有时贪图便宜。
谈到监管盲区,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有些贩卖‘黑心肉’的商贩走街串巷、不到正规超市去,而在一些窝点定点联系、买卖,但目前的监管瞄准的是农村集贸市场和超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监管盲区、破绽和监管套利现象必须器重起来。”
据威海中院介绍,在本案中,被告人姜某供述证实,约两年前他开始在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铺集村北边的“不差钱饭店”院内收猪,分割后拿到市场上卖出。后来也收病死猪,杀了以后卖赠收低价肉的商贩。
他们都知道是病死猪肉,因为价格几乎就是正常肉的一半。加工好的病死猪肉,售价有的三四元一斤,也有的五六元一斤的,而正常的猪肉普通是十元一斤。记者知道到,这些病死猪肉都储存在私人冰柜中,然后在乡村集市销售,较难发明。而本案犯罪事实是公安机关在检查车辆时查获的。
源头管理需要监管制度创新
刘俊海以为,政府部门应以本案为契机,既要处理一案,也要教诲一片。除了查办案件,还要“把水龙头”关掉,从源头管理,从根源上消除“黑心肉”等食品安全问题。
源头管理需要标本兼治的监管制度创新:
首席,行政协同监管方面,食药、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形成合力,扭转“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现象;
第二,勉励社会监督,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理性消费,购买时盘问清晰屠宰机构、猪肉来源、处理流程等;
第三,倡导企业和商人强化社会责任感,不赚“黑心钱”,赚取“阳光财富”。
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说,食品安全应当以防止为主,建立应急制度,接到举报报警电话必须出警到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登记在案并做出结论。
此外,有的维权人士还表示,保证食品安全要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把违法收益降为零、甚至要变成负数,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让违法商贩付出高昂的代价,同时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媒体等应为消费者维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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