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通常是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首先是要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其次是父母双方的生活负担能力;最后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而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抚育费会按其父母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如果是负担两个以上的子女,这时比例会适当的提高,但通常不会超过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法律依据: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