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需要的材料有:
一、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房屋产权证等资料;
二、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迁移的意见;
三、户口接收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户口的意见;
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的《户口迁移证》。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